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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代理人会负责吗(银行开户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前言有人问你借银行卡,你借不借?当然,你得先看看是借给谁,然后再看看那人借来干什么。如果是陌生人,借来应急转个账,千万不要借,肯定是骗子。如果是熟人,借来应急转个账,好像可以考虑一下哦,但如果熟人(或者朋友)说要长期借用呢?你也许觉得不是很愿意。接下来他(她)表示:你借卡给我,我打点钱给你啊,就当是借用你卡用的租金嘛。你或许就转念想,那得看看是多少钱了。




出借银行属于违法行为?


出借银行卡并从中收取租借费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找找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其为违法行为的表述。但搜寻一番以后,针对出借银行卡的规定只有以下表述:部门规章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罚则对出借银行卡的处罚力度较轻,处罚单位亦规定不明,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文件出借银行卡这一问题,早在1991年就已经引起争议,最高院曾出台一份批复文件对该问题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颁布),文中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综上,尽管没有至高的“法律”规定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支持当事人出借银行卡,并已经明确了可以追究“出借人”(出借银行卡的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


这次直接说个例子。甲向你借用你的银行卡,对你定期支付租借费,甲对外向乙借款50万元,以甲之名义签订合同,但使用你的银行卡收取借款,之后便逃之夭夭,乙找不到甲偿还借款,遂起诉。在这起案例中,你同甲乙的关系初步认定为如下图:





乙现在找不到甲,通过银行卡查账发现了你的存在,遂想着将你一并起诉,让你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乙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仅从借贷纠纷这一角度而言,乙同甲协商出借款项时,默认甲可以自行提供接收借款的银行账户。如果银行账户不为甲本人所有,由于甲同你之间的租赁关系与乙出借资金无关,乙可以主张甲是以你的名义收取借款,要求你作为被代理人追认甲这一行为,并承担清偿责任。你可以主张不清楚借款的事实,但法院可以参照最高院1991年的文件( 如上述)调查你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你是否得知甲恶意逃避债务的事实、你是否知悉甲借入款项的事实、是否有明知银行有规定告知不得出借银行账户而有意为之的行为等等。如果知恶纵恶,你将对这笔债款负有不可逃脱的责任。


可以出借,但法律风险大


银行卡代表着个人的经济活动轨迹。如果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相当于让他人代为进行经济活动,这里的风险可谓完全不可控,因此仍建议诸位切莫轻易出借银行卡,暴露银行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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