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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转让税收处理(代持的股份如何转让给实际持股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而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一种行为。


股权代持是随着经济活动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现象,过去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或不便出任企业股东,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在上市之前企业的隐性股东更加突出。


关于股权代持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股权问题的一个焦点,尤其在经济活动中纠纷不断,股权实际出资人与股权的名义出资人依据其签订的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用说要享受股东的各项权益。直到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代持股权合同的合法性。


代持股权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能够让实际出资人享受股东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一致认为代持股权人不能享受股东税收优惠政策。其依据主要是: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是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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