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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要预提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预缴营业收入中包括营业外收入吗)

一、在实务中存在的主要差异


第一、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1、会计处理:


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这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问题。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存在可变对价时,须结合合同可能导致的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仅有两种结果,则需要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交易价格总额;如果合同存在多个结果,则以期望值确认交易价格总额。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般坚持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认可此类可变对价,应按合同签订的金额确认收入,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在实际情况发生时,再对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因此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第二、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在企业的社务中,企业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支付价款;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会产生税会差异


1、企业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仍按合同的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三、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1、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退货的选择权,对于这类业务,新收入准则中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预期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并按照所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销售退回情况,重新计量“应收退货成本”和“预计负债”。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再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税务处理,


按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四项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故企业应在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从而形成税会差。


第四: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1、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中规定,对于服务类条款,按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合同时确认收入;对于保证类条款,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第五、提供服务等劳务方面:


1、会计处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在会计上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收入及成本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收入确认。


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收入中明确规定,如劳务服务合同不超过12个月,哪怕跨年也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会计收入大于企业扬得税收入


3、如劳务及服务合同超过12个月,则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同。


第六、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1、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2、税务处理:按约定的付息日确认收入


二、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第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遵循权责发生制。  第二、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1、会计收入的确认:在有关服务类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基本遵循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


2、企业所得收入的确认:在有关服务类的合同收入确认方面,基本上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三,研究结论


1、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2、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3、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不同,会形成当期的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一致,当会计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时,会在当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减少当期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后期再转回,当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时,会在当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增加当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后期再转回。


4、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在当期的差异,基本都是时间性差异,一般不会产生永久性差异。


5、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基本遵照原合同的约定,而对服务类合同,也遵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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