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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1、完善四流合一可有效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① 合同流:指合同中记载的供需双方;


② 货物流:指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及取货人;


③ 发票流:指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与销售方;


④ 资金流:指转帐凭证上记载的收款方与付款方。


2、调查销货方经营情况


1)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或者经营范围)


2)严格把控合同签订细节,(银行打款)


3)取得进项发票后仔细比对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合同名称是一致?付款)


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以防对方恶意开票,给自己洗白)


3、发票开具与接收原则


开票原则: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付款的人。


受票原则:跟谁签合同、付款就管谁要发票。


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供应商审核:营业执照、合同、发票、帐户。


回避现金: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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