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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日以川府发【2021】10号文出台《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并规定该实施办法于2021年8月6日起施行。随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中的一些适用标准也将随之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适用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为全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成年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原为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原规定不具体)。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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