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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具体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先看裁判文书,最后讲解。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刑更xx号


罪犯朱xx,绰号老朱,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晋刑终第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朱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付贤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x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无期徒刑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执行,至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2021年1月19日的提请减刑时间,该犯的无期徒刑已经执行三年以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能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6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登记台帐、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登记表、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朱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朱xx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43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1月3日


讲解: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从执行之日起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我们来看时间节点:


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该犯不服上诉,2016年4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里,该犯至少从2015年就差不多在看守所羁押了,但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至2016年8月15日其被送入监狱,才开始执行,这里2年左右时间无效的(记住在看守所哪怕关押10年,到监狱才开始计算无期执行日期)


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执行,至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2021年1月19日的提请减刑时间,也就是执行了4年5个月提请减刑,减为22年的裁定日期是2021年11月3日,从2016年8月15日到2021年11月3日,历经5年3个月,也就是真正意义上拿到有期徒刑22年,已经被关押了7.3年。再看看最后的释放日期2043年11月2日,你还敢轻易去犯罪吗?


可能有人会说,你举这个例子会不会太特殊了,其实不然, 目前情况下,无期关押5年减为有期徒刑的比比皆是,关押4年以下拿到有期的屈指可数,那得是罪名好、财产性判项履行好、监狱内表现好,缺一不可。


不要拿你的“想象”“想当然”来触碰真实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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