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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外汇(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我们公司被海关稽查认定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分析相关责任及其承担问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如贵司存在过错,构成申报不实,海关可结合具体情形对贵司予以处罚。



此外,如贵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是因报关企业工作失误造成漏报特许权使用费,则应处罚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而非贵司。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如报关企业的过错造成漏报特许权费,海关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对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予以处罚。综上,对贵司所表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违法行要具体分析造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罚对象和处罚内容。



典型案例:经T海关调查,2013年11月22日,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与某甲醇公司签订了甲醇合成工艺包及相关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13CHSXY26HYHTOOO1,合同总价为60万欧元,包括技术许可和技术诀窍30万欧元,工艺设计包20万欧元,现场服务费10万欧元。同日,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与某甲醇公司签订了甲醇合成塔内件供货合同,合同号为13CHSXY26HYHTOOO1-1,合同价格为460万欧元。2016年9月30日,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T海关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塔内件,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460万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899090,报关单编号05012016101610XXXX。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填制为“否”。其中技术许可和技术诀窍30万欧元及工艺设计包20万欧元应当计入特许权使用费,向T海关申报,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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