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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好吗(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

今天有学员问到:公司既是高新企业,又是软件企业,收到的补贴款有高新企业的研发补贴,有双软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还申请的有稳岗补贴,这些补贴是否可以都作为不征税收入呢?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一起看看政策规定吧。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是,取得的这种财政性资金,要想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


“……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公司取得的政府专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问题又来了。


如果上述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话,这些补贴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或摊销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也。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就不能再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了。


举个例子,一高新企业取得补贴款100万,假如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假设企业用该补贴款支出购买了研发设备100万,本来可以加计扣除,即可以税前总共扣除175万,但因为选择将补贴款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收入是免了100万,但成本不能扣175万,损失反而更大。


如果把补贴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呢,就可以扣除175万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多扣减75万。


现实中,其实也很少有企业取得补贴去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原因很简单,条件苛刻,又要文件,又要单独核算,更重要的是,按照不征税处理了,其对应的支出又不能同时列支了,从最终税收筹划上未必是最优解。


稳岗补贴和即征即退税款,一样的道理。



因此,贵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做好利弊权衡,一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了。两利相权取其重,看哪个选择对企业更有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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