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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过渡期损益未约定(国有企业股权收购过渡期损益)


商业决策,尽调先行。


按照惯常的节奏,多数收并购项目都是商业决策尽职调查先行。


但是,实操中不少的收并购项目,总会遇到时间紧、费用预算少、竞争对手节奏快等原因导致无法先行进行尽职调查就开始项目实施、签署交易文件等安排。


这种情形下,从并购方的视角来看,通常会建议用以下三种土办法来进行收购的风险控制。


办法一:更换目标公司的重要印章或全部印章。


商事交易中,公司的印章重要性自不必多言。


实操中,公司用章、用印全部留痕的目标公司少之又少,合理合规的也不多。


但是,商事交易纠纷中,由印章管理不规范,无法确定印章形成时间,印章真伪等均是商事交易纠纷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因此,收并购项目中,通常会建议收购方更换目标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等重要印章。原因很简单,印章更换后,对应的编码会更换。


如果条件允许,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全部予以更换。


印章的更换,一方面可以明晰印章的使用节点,减少争议;另一方面,若能够在交易文本中约定加盖新旧印章的法律文件后果的最终责任承担方式,不但可以规制交易对手,还是有效降低或有债务风险的有效工具之一。


办法二:非财务报表列示或披露的或有负债,约定最终责任承担方。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或隐性负债,一贯是收并购项目中无法彻底解决的风险。若有条件进行尽职调查,通常会在尽职调查中查询目标公司实控人或财务主要负责人用于从事目标公司业务的个人银行卡。


查这个是有风险的。因为查询到的结果往往不是惊喜,而是惊吓。惊喜是因为找到了很多有效的信息,对目标公司了解更为全面;惊吓是因为这往往会毁坏一宗交易,变成交易杀手,


但,这就是当下普通公司的经营现状之冰山一角。


因各种原因来不及尽职调查的情形下,只有通过协议来进行约定,比如将已披露的财报或已列示的应收应付等作为交易文件的附件,同时约定非财务报表列示或披露的或有债务,最终的责任负担方及负担方式。


办法三:设置过渡期,分期或附条件支付交易价款


尽职调查未先行就实施项目的情形下,设置过渡期,并且约定分期或附条件支付交易价款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这样的交易安排,有时甚至会让收购方全身而退。


按照市场上的交易惯例,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一般被称为交易的“基准日”,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称为“过渡期”。因本文讨论的是未先行尽调、审计、评估的情形下,故将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暂定为“过渡期”。


关于过渡期的设置,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过渡期的期限设置


通过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的过渡期来观察、验证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与预想的一致,还可在过渡期内验证原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披露信息是否属实等等


2.过渡期内原股东的义务限定,如过渡期内对原股东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权、监督权等权益的限制与明确


3.过渡期内损益的相关约定


4.过渡期内核心技术、资产、人员的维持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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