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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式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人员名单)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298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叶林惠


住址:庆元县濛洲街道山徐新村100号


身份证号:3325251986****0024


立案时间:2019-10-11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叶林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桂芝返还承租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18号原国税局楼下由东向西第二间门面房并交还钥匙;二、被告叶林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桂芝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叶林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17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余桂芝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的房屋占用费用,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叶林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2933,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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