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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维收入增值税优惠(鬼방친케江훙놔理澗흙藤令江膽쁨)

周敏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笔者认为,共同富裕被赋予了巩固执政基础等政治意义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意义。因此,税收不仅是依靠法律规范和政治强制产生的约束行为,还应该是在社会认同基础上依靠情感、信念和道德责任形成的内在动力。税收道德不仅是为了提高纳税遵从所进行的思想教化和行为催化,还应该是国家治理中正义、权利、公共服务等政治伦理的价值引领和道德滋养。从共同富裕的要求出发,笔者对税收治理的道德之维有如下几个感想:


形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是税收治理应然的伦理目标。税收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在履行收入职能和调节职能的同时,应承担伦理职能,即税收无论从制度设计环节、征收环节还是用税环节,其原则、路径和方法的选择,不但具有政治性、经济性,也具有伦理性。税收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转移和交换,影响到国家实力、政府形象、公务员效率和廉洁等国家认同感的建立,影响到社会成员安全感、公平感、信任感、责任感、幸福感的满足程度,所以,税收是具有伦理目标的。其中,对公正的追求,应成为税收道德的核心概念。税收治理应承担向善的税收道德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释放税收善治的道德效用。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税收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全面发展包括身心全面发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能力和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人和自然、社会和谐统一,最终得以自我实现。税收以组织收入为天职,但物质充裕和高积累并不是税收的唯一目的。税收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合理建构方面,直接决定了社会成员全面需求的满足程度与方式。只有当高度发达的物质财富真正在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时,人在社会意义上才实现全面性的存在和发展。同时,税务组织内部建设与税务干部的素质能力和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紧密关联。对照全面性和均衡性原则,如何让每一名税务干部在不同岗位上绽放自己,满足个体和事业同向发展的获得感和成就感,是人的价值旨归,也是实现税收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1月24日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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