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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实例(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纳税义务人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解】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投资收益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案例】A个人是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投资C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B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A个人收到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2】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是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投资C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B合伙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收到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环节



【政策】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理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分”,后确认所得税的性质(是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李先生。2020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3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也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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