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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土地增值税预缴(买回迁房一定要交增值税吗)

问:我们是石家庄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个月要把回迁房交付给业主,经过计算回迁房增值额为负数,我们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第一项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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