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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3%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里大家要应把握三点:

第一,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

第二,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取得专票才能抵扣9%;

第三,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2019年4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园林绿化植物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申报纳税时注意: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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