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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起淄博地税机关停止发放发票

大众网-鲁中网淄博4月28日讯(记者 陆瑞洋 见习记者 张琦)今天上午,大众网-鲁中网记者从淄博市政府召开的“淄博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5月1日起,淄博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据了解,淄博市国税局和淄博市地税局已全面实行联合办税,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原来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也可以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全市联合办税服务厅均配备了自助办税设备,可以进行发票认证、发票发售等,实现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业务,在业务办理方面,提醒试点纳税人记清重要时间节点。

在发票使用方面,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认证方面,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试点纳税人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在纳税申报方面,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据了解,试点纳税人有任何业务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或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也可关注“淄博国税”官方微信平台进行在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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