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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族信托基金(1000万家族信托基金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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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个八卦,传说中的,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


别听到家族信托,就觉得特别高大上。


实际上,这才是信托的本源,作为财产分割传承的。而且在欧美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做一个最简单的保险金信托,信托本身也就几千元律师费而已。


而国内信托,过去几十年,很多人把买信托,直接理解成买理财。



这几年,随着监管压降非标固收信托规模,并要求信托回归本源,家族信托又慢慢的火了起来。


但老南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的,一直对这玩意,抱着谨慎的态度。


包括不少来咨询老南的客户,老南一1000万直提醒,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没有接受充分的司法对抗的考验,还是要谨慎对待,别做小白鼠,尤其是大资金。


这不,考验来了:





2

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部分,并没有公开,能查到的,只有这个执行裁定。


所以基金,老南大概拼凑了下案件原貌,还是挺八卦的:


应该是父亲,在招行,通过外贸信托,给孩子做了个家族信托。然后,这笔资产,被申请冻结了。


裁决书提到:



“涉案的3383万元中绝大部分是胡**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他与张**的非婚生子张*设立的家庭信托基金,基金所获收益用于张*的生活、教育等开销。”


所以,这个孩子,不是长房嫡子,是二房庶子。


然后根据“不当得利纠纷”这个描述,基本可以确定:


男方通过家族信托,偷偷给二房庶子,留了一大笔钱。现在长房发现了,杀将过来信托,以婚收益率内共同财1000万产的名义,要求击破信托,返还财产。


并在审判过程中,要求法院,把这个家族信托,给冻结了,断了家族二房庶子的生活费,法院也采纳了。


然后,二房搬出信托法,对抗冻结。



裁决书中,二房提到:


“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基金保全措施申请。”


但是,最终武汉国内中院,驳回二房请求。


明确“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 进行冻结。


且“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对张晓丽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晓丽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这个冻结行为本身,虽没涉及实体判决,但已经挑战了这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毕竟,二房庶子的生活费全断了。


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如何,也已引发了全行业的高度关注


估计大房和二房也没想到,一不小信托心,成了知名案件。




3

说句要被喷的话,实际上,国内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为了搞家族信托而搞家族信托,完全忽视了家族信托的法律意义。


如前阵子,一客人问老南,某金融机构,让他开个家族信托,然后通过家国内族信托买产品,有优惠。


还有某机构,让客户设立一个,一年期的家族信托。


这种行为,真是为了KPI,给行收益率业添乱了。



毕竟国内,家族信托也好、遗嘱信托也好,还是其他形式,相对于海外,法律还不够完善,关键是,缺乏上述案例这样的司法考验。


老南写这篇文章前,还和不少法院的同学聊了下这事,大部分都反应,这是个新事物,如果遇上了,还真要重新研究下。


那对于客户而言,在选家族择这些方式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比如上述那个案例,老南就觉得,长房完全可以,按照信托法17条,以婚内共同财产,男方没独立处分权为由,挑战这个信托成立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这钱有瑕疵,信托成立也自然有瑕疵。




其实,理财这事,好玩就好玩在,人间百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无论什么样的方式、手段,还是要有敬畏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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