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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口企业退税系统零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条件

01





正常此类报关单的处理方式


Ⅰ解释:


退税率为0 特殊商品标识申报为“1”,禁企业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系统税,应征税处条件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退税公零告2012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出口退税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系统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国税总局公告2生产012年第24零号】第十二条规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退税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申报


Ⅱ出口退税处理: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例,确定销售并开具适用税率(通常是13%)的普通发票后,按规定做视同内销的纳税申报。退税系统无需录入。


Ⅲ税额计出口算(一般贸易):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除以(1 适用税率)乘以适用税率




02





接到税务电话后需递交材料
(以税务的要求为准)生产


1、情况说明:报关单内容要素、是否退税、收入是否按内销申报




2、两票一单(进项票,外销发票,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纳税申报当月的增值税出口申报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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