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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缴纳个税是税务局几号文件(个人所得税发票)

问:总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在上海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个税)缴纳个税,是否符合政策?我们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项目都是由当地分公司申报项目人员个税(合同由总文件公司签订)。


上海市税务局答复(2020-09-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是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税务局0〕156号)规定:发票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几号的跨地区设立的项发票目部,应文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缴纳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税务局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几号员、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工缴纳作人是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个税税,由总承包跨省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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