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扬州市工商局代理(扬州市工商局网站)


2018年12月6日,牧羊集团案二审庭审现场。直播截图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为胁迫成二审焦点


2018年12月6日,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审庭审时,许荣华的代理律师称,2010工商局年1月31日,扬州仲裁委向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州市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是证明许荣华被“胁迫”最直接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王亚民并未出庭作证。


范天铭的代理律师刘长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范天铭、网站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许荣华不当追责”,且被上诉网站人许荣华也称本案系“公权力”胁迫,并明确“王亚民”系扬州胁迫人之一。但一审判决在王亚民、李敏悦并非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认定工商局王亚民、李敏悦对许荣华实施了胁迫,剥夺了王亚民、李敏悦进行抗辩的权利。刘长表示,只有追加王亚民、李敏悦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范天铭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是涉嫌公权力的胁迫,则应细致厘清胁迫主体的责任,如果是刑事胁迫,则在一审就应停止审理。


对此,许荣华的代理律师王涌回应称,关于胁迫的主体在一审时已认定清楚,即李敏悦、范天铭、王亚民以及“黑幕中的其他人”。实施的胁迫行为为诬告、陷害并制造恐惧。且许荣华受到的胁迫是长期、全方位的,不仅有民事诉讼也有刑事风险,并来自检察院、区政府等各个方面。


王涌认为,根据调查笔录,王亚民明知许荣华无罪,还要坚持调解;明知许荣华要被释放,还作出签字决定;明知股价却要求许荣华低价转让,其本质是胁迫。胁迫的后果也体现在许荣华给范天铭、李敏悦写的求饶信,信中提及“我是戴着手铐给你们写信的,请求你们给我宽松的空间”。


二审维持原判,牧羊集团称将申诉


今日(6月1日)上午,许荣华拿到了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江苏高院终审认为,本案系发生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纷争。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有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曾诉至法院,这本是依法解决纠纷的正途。扬州


但其后范天铭、李敏悦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做法不仅突破法律底线,也造成双方十余年的讼累,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影响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法院调解,但法院仍希望双方理性妥善地处理后续纷争。本案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尽管对范天铭与陈家荣恶意串通的事实未予认定有所失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后,许荣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二审胜诉,维权十一年,终于等来了这份来代理之不易的判决。州市”


牧羊集团原董事会秘书戚海兵告诉新京报记者,许荣华虽然胜诉,但后续执行仍面代理临困难。企查查信息显示,目前范天铭持有牧羊集团的股权一审判决之后在另一案件中被冻结,许荣华能否顺利拿回股权依然未知。


校对 李世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