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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辅导机构注册(教育辅导机构需要什么证)

福建福州的消费者骆女士花费17800元报名参加应聘银行岗位的全程上岸协议班课程,结果却发现因自己非应届毕业生,并无报考资质。投诉后,经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调解,培训公司退还骆女士16820元。为此,2月23日,福州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培训机构要对报名培训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前期审核,并给予真实全面的说明和必要提醒。


脱产接受专门培训实际并无报名资格


未核实报考资质培训机构有过错


教育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骆女士是了解该银行招考信息的,添加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是咨询课程,并未咨询能否报考有关问题,且在骆女士反映相关消息时,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往年情况提醒骆女士安心复习。而骆女士之所以无法报考,主要是由于银行招考政策与往年相比发生重大调整,事后教育公司也给出了相应的退费政策,对已产生的培训费用予以减半,如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还可向公司申请额外补助。


福州市消委会调查后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骆女士微信咨询内容有效,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该公司也发生效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可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且须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此案中,消费者以参加某银行招聘考试为目的选择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培训,在前期咨询及签订协议前,曾通过微信等形式向教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是否可以报考,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消费者个人情况及报考意愿的情况下,未对其报考资格提出异议并向其推荐购买课程,特别是2021年8月份消费者反映岗位有限制信息后,教育公司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并未进行核实,也未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报考条件的不确定性,只是劝消费者安心复习,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报考没问题,进而参加了后续的课程培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教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此案中,消费者与教育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缴纳培训费用,约定消费者参加教育公司组织的2021年一家银行考试辅导课程,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教育公司理应对消费者是否具备参加招聘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但当消费者在培训前就岗位是否有限制提出疑问时,教育公司未予以核实,反而让消费者继续参加培训,对此,教育公司明显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还款项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经过福州市消委会沟通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月中旬,教育公司共退回骆女士16820元,双方达成和解。


●提示


培训机构应尽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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