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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为生产加工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3个与《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3个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该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许可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登记,统一登记程序、登记证书,并负责制定自治区禁止食生产品小食品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小作坊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该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有效期鼓励和支持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食品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该办法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有效期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小作坊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于保洁设施内。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许可证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小餐饮登记按照经营主体业态实行分类管理。业态类别主要有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纳入业态分类管理的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跨乡镇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办理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办理备案。


该办法规定,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饮用水


根据《条例》的规定要求,自治区食药局组织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一版)(以下简称《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该目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3大类食品。在饮料类食品中,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以下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在粮食加工品中,乡镇以上(含)所在地的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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