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20类枕头和24类商标近似吗(商标25类)

在20几年前的一天,中国第一部手机“出生”,虽然那时候小倩还不知道在哪个星系飘荡(毕竟是要过儿童节的人),但这部手机可不简单,就是江湖人称的“大哥大”,当时只有大老板们才能用得起“大哥大”,普通的平民百姓就只有看看不说话了。



而回到今天,手机基本上人手一部,小到幼儿园的祖国花朵,大到八九十高龄的爷爷奶奶,手机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占据了我们的生活。要问手机和充电器是否近似?这还真是个问题,所以小倩打算给你们看个案例:


对此,商标局予以认可,商评委不予认可,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而二审法院不予认可。就好像绕口令一样,各抒己见。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和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虽然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群组,但是二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趋同,且消费者常追求与手机品牌一致的所谓“原装电池”、“原装充电器”,因此手机和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已经可以看作是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手机上的使用亦可以看作是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上的使用。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案中,虽然商品类似的判断不应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商品类似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及消费群体进行认定,不应仅以商品之间存在组合销售的方式或者为商品部件即认定商品构成类似。电池和充电器虽是手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件,但均属独立的商品,各自发挥独立的功能和效果,并且生产工艺和生产部门也存在差异,组合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意味着商品构成类似。



当然小倩也会有自己的看法


小倩认为:“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虽然这么比喻不太恰当,但确实在实践中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小倩是比较赞同一审法院观点的。


峰蜜儿们应该清楚,商标申请是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进行的,而商标局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才形成了现有的《区分表》。所以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普通观念中认为应该是类似的商品,结果在《区分表》里面类似的情况。


什么是类似商标?

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直接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


比如说比较常见的服装和鞋分在《区分表》的第25类,二者不近似,但从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来看,基本一致,属于类似商品。


还有我们熟知的床上四件套,分在第24类,而枕头却分在第20类,除了规定枕套和枕头类似外,其他的床单被套均不类似,这也有不合理之处。


再回到本案中,手机和充电器均分在第9类,手机为0907群组,充电器为0922群组,两者不类似。但在实践中,前者为通讯设备,后者为为通讯设备提供能源的装置,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也一致,应属于类似商品。尽管二审法院指出电池和充电器发挥着各自独立的功效和效果,但究竟功能和效果如何“独立”,生产工艺和生产部门有何“差异”,却并未给出具体论述。所以小倩认为,这个决定还待商议。



本文系顶峰知识产权原创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