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微信号由妈妈王女士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且该微信号由王女士日常使用。虽然该微信钱包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而导致财付通账户为原告女儿,但经查明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均是王女士收取亲友微信好友的红包收入,而非来自女儿的财产。因此,前海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儿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
前海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零钱”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收取微信红包,只有三次给手机充值各支出了100元,与原告陈述的其作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亲友红包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所以前海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执行异议。
微信钱包里的钱到底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