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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证明开票资料(向开户行申请开具银行本票)

违法失信,小心进入税收“黑名单”!下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公布的失信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涉案金额标准也有新变化。


远离税收“黑名单”,怎样才能降低踩“雷”概率?不小心沾上信用污点,有没有办法从“黑名单”中提前撤出呢?今天的《税务一点通》节目,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人员李文俊走进湖北之声,为您拉直“小问号”。



即将施行的新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11类情形,这里面呀,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特定的涉税当事人千万要当心,四类违法失信行为会把你直接“送”进税收“黑名单”!甚至可能是别人少缴税款,你也跟着“埋单”!


“第一种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并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第二种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失信主体;第三类,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主体;第四种,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倒逼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加强自律,特别提醒不要向他人非法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票或者证明,造成别人少缴税款的,也有可能上税收‘黑名单’。”



新办法实施后,逃避追缴欠税的涉案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也从以前的40万元提高到了400万元以上。但是,奉劝您不要心存侥幸,该来还是会来,逃也逃不掉!


“要提醒大家的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以及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到400万元之间的失信主体,虽然不需要上‘黑名单’了,但是该承担的失信成本是无法免除的,还是要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或者受到其它行政处罚。”



一旦上了税收“黑名单”,失信主体将受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别担心!“请”谁进黑“黑名单”,“税小二”相当地谨慎,他们会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失信信息公布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始终——事前保障知情权,事中保障异议权,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


“新的政策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比如说,依法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提前撤出税收‘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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