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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0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 会议主持情况及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长刘连舸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15人,出席15人;


2. 本行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黄秉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鄂维南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3.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让·路易·埃克拉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4.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乔瓦尼·特里亚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5.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选举惠平先生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6.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申请定点帮扶对外捐赠专项额度


7.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20年度董事长、执行董事薪酬分配方案


8.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20年度监事长薪酬分配方案


9.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中国银行“十四五”资本管理规划


10.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修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任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黄秉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鄂维南先生、让·路易·埃克拉先生、乔瓦尼·特里亚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将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各自的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柳思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0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外部监事任职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惠平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本行监事会于此正式宣布:惠平先生自2022年2月17日起就任本行外部监事,其任期至2025年召开的本行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惠平先生的个人简历如下:


惠平先生出生于1960年。曾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工作。1980年12月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清涧县支行工作;1986年8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清涧支行工作;1994年5月至2010年12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办公室副处级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陕西咸阳分行行长、陕西分行副行长、陕西分行行长;2010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内控合规部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2015年9月至2020年9月兼任中国工商银行职工监事。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得金融学博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惠平先生未在本行或本行附属公司中担任职务。


根据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外部监事在本行领取税前薪酬的标准为:基本酬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8万元,担任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另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担任委员的另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在多个委员会任职的外部监事,其酬金可以累积计算。


就本行监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外,惠平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于本公告发布日期,惠平先生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的定义)。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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