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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优惠政策)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4.以上奖励最高达到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企业统筹使用。


(二)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2.2018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起,高企3年有效期满不再复审,均须重新认定)。2018 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3. 2019年、2020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4.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1)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


(2)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


(3)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三)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对于已有数字签名的企业,鼓励使用数字签名提交高企认定申报,其他企业可自愿申请数字签名办理高企认定申报。( 操作指引见附件4)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 2018~ 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8~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8~ 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II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的核心技术先进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12)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13)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A.“省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B.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C.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送地市科技部门审核留存。


D.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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