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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进项税额转出(接受捐赠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扶贫物资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无论对于国家的扶贫事业还是爱心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是利好。



这项政策的一大特色就是上面截图中红框内部分,“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免征增值税,熟悉所得税政策的朋友应该知道,直接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实际中,直接捐赠怎么认定呢?



直接捐赠如何认定是个难题,企业将自产的衣服捐赠给了贫苦户,让贫苦户打个收条,签个字?


这个先不管了,但是增值税条例明文规定,自产商品用于捐赠就得视同销售,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进项税额用于免税商品是不得抵扣的。就是这么个梗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要进项税额转出,可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文件,效力那也是刚刚的



可要算清楚用于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谈何容易?哪个会计愿意吃这份苦呢?


本人举个例子吧来说明一下吧,怎么算进项税额转出我就不算了,太麻烦,但是针对这个优惠文件的例子编一个


甲企业2019年6月将自产的衣服直接捐赠给贫苦户,这批衣服成本价格为1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格1.1万元,怎么做会计分录呢?请往下看


借:营业外支出 1.1


贷:库存商品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1


但是,增值税报表咋填呢,这就用到市场销售价格了,首先,申报之前要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做减免税备案(增值税一定要先备案才能申报免税),其实申报时,附表一是这样的



附表二是这样的



此外,减免税申报表还要申报,我就不详细填写了


怎么样,麻烦不麻烦,这还没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呢?我觉得金额不大的话,就不要享受这项优惠了,省着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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