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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停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网站1月25日消息,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称,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0-3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奖励金额上浮100%,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未开通“12345”热线电话的县(市、区)应当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或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信件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0-3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奖励金额上浮100%,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管辖区域范围内;


(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 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提出评定意见,会同同级财政、政务服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县(市、区)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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