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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595号


成都***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12M******83)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取得开具单位为洛阳市******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 发票代码4100164130,发票号码:06302890~06302897,金额合计:799794.88元,税额合计:135965.12元;取得开具单位为昆明*****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发票代码5300171130,发票号码:02801642~02801646、04315521~04315525金额合计:983816.90元,税额合计:167248.90元;取得开具单位为昆明****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 发票代码5300171130,发票号码:02801647~02801649、02801650,04318227~04318231金额合计:870770.76元,税额合计:148031.04元;取得开具单位为昆明*****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 发票代码5300171130,发票号码:02788282~02788283、02788285~02788286、04315526~04315530,金额合计:884901.52元,税额合计:150433.28元。


你公司2018年取得开具单位为丰县******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60950605~60950611,金额合计:698796元,税额合计:118795.32元;取得开具单位为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 发票代码3300172130,发票号码:24041756~24041762、24041765~24041767、24041775~24041788,金额合计:2397094.88元,税额合计:407506.13元;取得开具单位为淮阳县*******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 发票代码4100143130,发票号码:01880934~01880961,金额合计:2797502.40元,税额合计:475575.52元;


上述95份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故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1603555.31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603555.31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48.88元、教育费附加48106.65元、地方教育附加32071.1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增值税601678.34元,2018年增值税1001876.97元,合计追缴增值税1603555.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2117.49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0131.39元,合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48.8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的教育费附加18050.34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30056.31元,合计追缴教育费附加48106.65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的地方教育附加12033.57元;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20037.54元,合计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2071.11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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