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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江苏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体现 " 更广覆盖 " 新举措,《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关于参保缴费问题,《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关于待遇领取地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关于退休年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关于岗位目录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并明确了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实施办法》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上也作出一系列新规定。比如,强调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的告知义务、规范退休审批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等。还明确不同情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在第二十八条中对不同退休类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作了明确,切实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各地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公正。


本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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