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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社保由总公司缴纳)


劳动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设立和解除的全过程予以系统、专门的调整。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人大修订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使劳动争议依照程序规定得到公正及时处理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险法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义的社会保险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工会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的。


概况


《工会法》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工会法》中的工会


《工会法》明确:“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工会法》明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


关于工会干部的保护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有些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例如较常见的有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工会法》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非法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予以专门保护;为工会干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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