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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所长)


案情概述


境内一家居民企业与境外法人签订劳务合同,外方派遣教授来华授课。境外人士入境时间较短,未达到常设机构构成时限,申请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由于外方提供的税收居民证明不符合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协定待遇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产生怀疑,无法确认其适用协定条款是否正确。经过多轮调查,最终拨开笼罩境外法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迷雾。




相关事实


中国居民企业F(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其F国的关联方V公司签署了多份“咨询服务合同”,计划陆续派遣多名F国教授来华传授财务与管理会计等相关课程,以扩大F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并进一步拓展市场资源。本次既是境外关联方第一次派员来华提供服务,也是F公司第一次办理协定待遇备案相关业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外方出具的形式发票,可以确认以下几点事实:


1、境外方V公司接受F公司邀请,将派人以上课形式进行MBA培训,属于来华提供咨询劳务活动。


2、V公司在咨询活动开始前向F公司发送一套教学材料,但不拥有所有文件内容的所有权,不属于与特许权相关的活动。


3、双方约定,V公司将在培训开始前提供其居民国的税务定居证明,若无法提供,F公司有权扣留一定比例费用,以遵守税务规则。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合同原文签约双方为F公司与外国教授V先生,签字方却是外国教授V先生代表与其同名的V公司进行的签名,并加盖V公司印章。从外方提供的发票上看,也是同名的V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由此,外方的税收居民身份到底是境外V先生个人还是同名的V公司,必须通过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判断,一时无法定论。




案件处理


1、要求提供法定文书


2017年12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F公司的协定待遇备案,第一时间查看了提交的境外税收居民身份文书,发现该文书类别有误,实际上是一份商业注册证书,并不是境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法定文书,更无法证明其法人属性。于是,税局通过电话沟通和邮件通知方式,告知F公司尽快与境外方交涉,要求其配合提供法定的税务证明,以证实其享受协定待遇的有效性。考虑到咨询活动启动前期F公司与外方沟通并不顺畅,税局同时一并告知了相关罚则,督促提醒外方配合调查。


2、细看协定适用范围


2018年2月,F公司回复邮件,告知已获得V公司提交的境外税务当局税收居民身份文书。然而,拿到这份文书仔细查看后,发现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该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并不是该居民国与中国之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而是与第三国的协定,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鉴于该情况,税局一方面向F公司进行政策宣讲,解释相关条文,通知限期补正;另一方面摸排该公司其余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对类似情形一并予以纠正。调查又一次陷入泥潭。


3、确保文件要素完整


2018年4月,V公司将正确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这一次似乎可以确认外方的法人属性了。但是细心的税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该份税务文件虽然内容完整,格式正确,却缺少了境外主管税务当局负责人签章这一重大要素,可信度再次成疑。虽然国税总局提供的各国居民身份证明参考模版中没有该国样式,但依据该西欧国家周边各国主管税务当局的执行惯例,加上省级国际税收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兄弟区市对该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情况来看,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签章是证明该份文件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税局第三次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


4、文书合规性终获确保


同年5月底,经过三轮交涉,历时近半年时间,境外F公司终于将完整无误的F国主管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提交过来,所有要素齐备,符合协定待遇资料要求,最终拨开了笼罩在V公司身上的身份迷雾。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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