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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68条)


基本案情: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起诉人雷海燕称博美科技公司已经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0月31日起诉人雷海燕向公安机关缴纳涉嫌欠缴税款130663元,并取保候审。因该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属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明税观察:


涉税案件经常发生刑事和行政交叉的情况,但是二者属于不同的体系,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均有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两种功能、形式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不能再进入行政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是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动司法机关,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作出的处理就不会被复议或者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的观点混淆了税务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功能,因此,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指令其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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