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中国人民银行法打印(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目录)

证据一 某借款人2021年某月某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当日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一份


证据内容:借款人从未向众某银行申请过借款,并未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事宜与众某银行进行过真实、明确、有效的约定,更未授权众某银行对其信用进行评价,但众某银行却在《个人信用报告》第6页以“账户6”的形式载明管理机构武汉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种类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方式信用/免担保、借款金额65400元、担保人(第三方)代偿、账户未结清等信息。


证据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内容:两案均与众某银行有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中均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经检索关联案件,本院发现本案并非独立的个案。在富某财保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一系列案件中,被告是分布在全国各地没有关联性且互不相识的个人。富某财保公司在这些案件中均主张被告为向武汉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某银行)申请贷款而向其投保了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因各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而导致武汉众某银行向富某财保公司索赔。但是,各被告在各自案件中均抗辩个人并无贷款需求,不知晓或不清楚何时向富某财保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以及何时与武汉众某银行订立个人贷款合同


经查,富某财保公司起诉的该批案件案情基本相同,均是各被告曾经办理过购置二手车或汽车租赁业务,之后富某财保公司向各被告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武汉众某银行则通过手机APP与各被告在线签订《武汉众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并将贷款支付给广州银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某公司),最后均因各被告未还款而发生保险理赔,进而产生相应诉讼。本院认为这些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其一,各被告分布在全国各地,在诉讼发生前互不相识,但均辩称没有贷款需求,不知道何时投保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


其二,贷款均支付给广州银某公司(即并非支付给借款人,李大贺律师注);


其三,还款流水与实际尚欠本金的数额不符


一审法院对于该批案件中存在的上述疑点问题未予认真查明。该批案件中有部分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但对于发表答辩意见的被告所共同反映的被“套路贷”的情况未做正面回应,反而一方面认为被告有可能在不清楚具体借款情况的情形下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又仅以合同为被告本人签订为由认定合同的订立是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自相矛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涉案借款合同有无借款人和众某银行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问题提出了全方位、强有力的质疑。


证明目的:众某银行存在长期地、大量地通过伪造合同、虚增金额等手段侵犯借款人(自然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的行为,而本案的借款人也是自然人,故不能排除众某银行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放贷事实、恶意信用评价等手段侵犯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人格权等权益的种种嫌疑。


证据三 借款人于2021年某月某日通过某某银行营业柜台查询获得的出具单位是某某银行、银行卡号是******、户名是***、起止日期是******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附李大贺律师制作的《出纳明细表》一份。


证据内容:借款人曾在厚某金融网贷平台借过钱,借到本金40006.6元,已还款合53892.9元,超额偿还13886.3元。


证明目的:众某银行后来声称借款人从中借到的钱是其发放的,但该组证据直接否定众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过贷款,并且众某银行上报征信的借款本金虚增了25393.4元,故退一步讲,即使借款人所借款项与众某银行有关,则结合证据二也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众某银行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放贷事实、恶意信用评价等手段侵犯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人格权等权益的种种事实,其上报征信之行为明显违法,其信用评价之内容严重失实。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