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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条例(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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