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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应付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近期,经常有人问及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相关的社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尤其社保的缴纳,目前很多企业比较困惑,实际执行中各地也确实是没有统一口径,今天我们主要说一说退休人员的社保缴纳以及个税处理等系列问题。


一、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缴纳社保费?


1.个人缴费部分-不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养老保险满15年的人员,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无需再缴纳。


2.企业缴费部分-看情况


对于企业承担部分,全国各地实际执行不同口径。大部分地区退休返聘人员单位统筹部分是不缴纳的,但还有少部分地区征收,如缴纳地区包括浙江省、辽宁省等,具体执行口径以当地政策为准。例如,根据浙江12366的答复: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企业社保还是需要缴纳的。


二、退休返聘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两种形式,二者都属于综合所得,年终汇算结果一样,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缴方式不同,导致在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会比“工资薪金”所得多预缴部分个税,同时,年终汇算时也会相应的带来更多的退税,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计算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即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2.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返聘取得的劳务收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计算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劳务报酬税率表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时按综合所得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综上可知,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预缴时没有累计扣除项,并且预扣率较高,导致预扣预缴时会比工资薪金所得多交部分个税。


三、返聘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不申报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呢?


残保金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应发工资总额,也就是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


若公司返聘职工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各项条件,则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发工资应并入应付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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