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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探讨结语(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接连遇到两个项目,都出现了正式运营之前试生产或联合试车的情况,企业遵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前者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被金三以“和上年度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符”推送了风险点,后者是因为联合试车一般情况下成本大于收入,由于税会差异,对联合试车中的收入一次性确认的了收入及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由于成本大于收入的金额较大,也被税局推送了风险点,要求自行核查并书面回复。


就本质而言,这是个税会差异问题,趁着在火车上奔赴项目的档口儿,就浅谈几句吧。介于车上有限的办公环境,准则及政策文号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无论是自行建造还是外包,都会用到一个耳熟能详的科目“在建工程”,当然在“自建工程”项下还有核算所设的二级明细科目。当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会计核算这个时候就会从“在建工程”转至“固定资产”。


但是对于大型的企业来说,建造的生产线投入往往很高,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或者为了确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会发生少量的收入或者联合试车收入。比如,煤矿企业在开挖巷道的过程中,也会有少量的煤被开采出来,但实际上整个煤矿开采的设施都没有完工。再比如,大型的生产设备的建造,在确认可以投产之前,都会进行投料试生产,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联合试车,那么既然投料,就会有成本,联合试车也会产生产品,这部分产品如果销售也会产生收入。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那会计核算如何处理呢?我们仅以联合试车产生产品形成收入为例,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发生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产品对外出售取得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很明显,会计核算中试生产的收入冲减了“在建工程”,对应的成本费用也计入了“在建工程”,该部分对应的成本和收入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一次性转入“固定资产”,由于此类试生产的成本费用一般而言都会大于收入,所以成本大于收入的差额进入固定资产后就会通过“折旧”在会计核算中体现,而在税法中对联合试车的收入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为收入,当然对应的成本费用企业也不会放弃确认,那么就会造成成本大于收入的差额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事情就是如此,但是,正因为联合试车涉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又涉及转固定资产,那么联合试车的收入相对好确认,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就需要保持“对应”,因为如果将本应在结尾处转固的金额放在了成本费用中,造成成本费用增加,那么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也就增加。本应通过“折旧”在税前消化的部分也可能一次性的税前列支了。所以,如果差额金额很大,税局就自然会推送风险点,需要企业进行自查,而这个时候就需要看企业在平时账务处理中的考虑和证据支持了。


两点提示


首先,如果属于少量的试生产收入,那么虽然会计处理上冲减了在建工程,那么不要因为刻意保持固定资产税会的一致性,避免来年调整的麻烦,而忽略同时调增收入成本的这一步,毕竟金三会有所比对。


一路向北,刚上火车就被提醒当地气温只有16-22℃,我居然神经大条的只带了两条薄裙,心里闪念的是,如果觉得冷,可有暖风?希望脂肪发挥其实质性作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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