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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示意图(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对应项目)

序言:相比于对商品征收关税,对土地征税更为复杂,因此效率也更低。如果确实如此,清朝政府相对较低的税收收入可能与土地税在清朝举足轻重有关。所以,不管是清朝君主还是英国君主,从政治层面还是行政层面,他们都更偏爱对征收关税。这对英国尤其重要,英国还要征收消费税,这在所有欧洲国家几乎都很重要。


最好的税种是那些类似于消费税的税种。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看起来就像自愿缴税;因为人们可以选择使用多少需要征税的商品,采用逐步征税的方法,不易被察觉;如果明智地征缴,税收自然会产生节制和节俭的效果,消费者由于区分不清税收和商品的自然价格,几乎感觉不到税收的存在。消费税唯一的缺点就是征收的代价非常高昂。


英国消费税示意图


英国消费税和清朝消费税有何不同之处?

  • 英国消费税的特性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了这种消费税的一个优点:最终纳税的消费者,很快会混淆税收和商品的价格,然后几乎忘记他缴纳的任何税款。但是,并非每个人都同意亚当·斯密的观点,相反,有人认为对土地征税比对贸易和消费征税更简单。斯密认为"任何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和价值从来不是秘密,都是确定的",他又补充道,"土地是不可移动的"。


另外,军事工程师和税收改革家沃邦在18世纪早期抱怨道,判断土地价值以及评估土地税困难重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经济体货币化的程度、经济规模、是否存在完善的地籍登记制度、组织税金评估和收缴的方式,对于任何缺乏统计数据的前工业化社会,这些绝非易事。


总体而言,欧洲的贸易税和消费税在政府总收入中扮演的角色,比清朝更为重要:这些税种比土地税更为灵活,直接聚焦于经济中已实现货币化的部门。对生产或分配的几个节点征税,比征收土地税更容易。英国的消费税征缴系统利用了这些优势,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确实很有效率。但英国的关税效率不高。


清朝税收示意图


  • 清朝消费税的特性

然而,清朝的贸易关税收入被认为无足轻重,其征收也相当低效;建立一个大规模征收消费税的体系,任重道远。经济实体如此之多,其规模通常如此之小,国家幅员如此辽阔,对实际的产品和贸易征税,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1853年引入厘金税的历史恰好说明了这一点。此时盐税作为最为重要的间接税由所谓的盐商实行包税,他们从政府手中取得了盐业专营权。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清朝的税收仍然就是土地税。


英国税收示意图


英国如何征收土地税?

1692年至1798年,英国普通土地税每年的征缴都不是依据调查或地图,甚至连广泛的书面登记也未使用。实际上直到1799年,估价一直都基于1694年所做的评估,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土地的实际价值和税收估值几乎毫不相关。这还意味着富有的地主税负很低,而且总体上还在下降。当然各地情况并非完全相同,北方的地主要比南方的缴更多税。


无论中央政府、地主还是普通民众,都没有通过调查和绘制地籍征收土地税的激励,甚至19世纪50年代的地形测量图都不算是真正的地籍图册。此外,英国或者至少是英格兰特性鲜明:"在18世纪和19世纪就基于地籍调查征缴土地税而言,英格兰与欧洲大陆有着明显的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政治决策而不是缺乏能力,也不是无力发现潜在的好处。爱尔兰被克伦威尔征服之后,1679年爱尔兰的土地、建筑、人口和城堡都被调查得清清楚楚,以便于英国掠夺这个国家。始建于1791年的地形测量局只要有适当的理由,主要是军事方面的原因,就可以利用三角测量法为英国绘制精确的地图。


英国税收示意图


创建全国性的地籍系统通常耗时很长。基本上在19世纪(晚期)之前,这样的地籍登记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施过。在法国的旧制度下,总体而言土地税是基于人口而不是基于土地征收,主要的例外是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因此征税所需的不是规划或地图而是业主名单。1790年决定废除所有的旧税种,代之以单一的财产税,并考虑财产的净收益。


相应地,1807年引入了根据财产规模和土地使用性质征收的新土地税。这必然会产生详细的地籍登记。直至大约1850年法国才完成测绘工作,而且即便此时测绘仍有遗漏。在现代所称的"荷兰",法国大革命也促进了该地区的地籍测绘。在荷兰,有人试图创建一个征收土地税的体系,该体系以土地使用者和地主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为基础。


在1795—1811年的荷兰地籍登记中,调查人员最早尝试以严格统一的规则和测量标准绘制全国地图。最后一个例子来自哈布斯堡王朝。为中央财政征收的土地税是军事支出的主要来源。其中大部分是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拥有地籍登记对中央政府评估税收十分有帮助。人们付诸种种努力,但并未取得显著的成效。


哈布斯堡女皇“玛莉亚·特雷西亚”画像示意图


哈布斯堡女皇玛莉亚·特雷西亚在1756年推行的地籍登记表明,36%有产出的土地未被记录。约瑟夫二世试图建立统一的地籍登记制度,基于此所有人只需支付一种土地税。但是这一对土地净收入征税的计划被证明太过复杂,而且耗时良久,因此未能实现。所以国家决定对总收入征税,并尽可能做些纠正和调整。


事实证明地籍登记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弗朗茨一世统治时期,下奥地利地区于1817年开始为新的地籍登记展开测绘。"仅"奥地利地区,地籍登记直至1861年方才完成。作为估税依据的价格体系此时已经完全过时,毫无价值可言。


清朝官员征收土地税示意图


清朝如何征收土地税?

在清朝,由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税,这也存在问题。一般来讲,清朝北方的小农既是耕种者也是土地所有者。长江三角洲情况有所不同。那里大多数耕种者仅租借"田底权",这意味着要由拥有田底权的地主纳税,当然他要确保从农民那里收取的租金足以抵偿这笔税款。而且许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拥有各种独立的地块,不仅大地主如此,甚至那些耕作面积很小的小农也是如此。


评估和征收土地税必然是一项复杂和浩大的任务。首先耕地按标准划分为三等,然后每等又分为三个次等。在实践中各地之间存在广泛差异。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各种差异很大的评估方法,负责征收土地税的官员对产出不同的土地固定使用同一标准税率,即不是以实亩为依据而是以所谓的官亩为准。


登记的土地数量、土地品质的分类标准、依据富裕程度或运输成本等因素确定的税赋数量,各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别。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缴税的税率通常也有不同。由此产生的欺骗、逃税和敲诈的机会,数不胜数。


清朝佃户示意图


尽管清朝政府原则上力图保护小型佃户以及土地所有者,并担心可能出现强大的地主阶级,但是为了抑制因缴纳租金产生的冲突,清朝政府逐渐倾向于支持地主。政府通常坚持佃户要缴纳地租。在租佃现象比较普遍的地区,政府的收入过于依赖地主收取地租的能力,这使得政府的政策实际上被其乐于宣扬的那些社会因素主导。


清朝统治时期土地登记存在广泛遗漏,这使其臭名昭著。这是征税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直到19世纪50年代清朝政府仍未及时更新地籍登记,缺乏有关土地市场和真实产权关系的可靠信息。最后一次全国土地普查还要追溯到1578年至1582年,以此次普查的结果为基础,清朝初年制定了"基本定额",这一定额被认为是神圣的,甚至出于任何实际目的也不可动摇。


清朝开垦土地示意图


清朝许多土地一直没有登记。18世纪和19世纪广东开垦的土地中,登记的不足20%。在清朝统治的第一个百年,至少有1/3新开垦土地未被登记,在接下来的一个半世纪,这一数字为4/5。清朝政府在得到了原先的定额之后,便失去了更新土地数据的兴趣,缺乏足够热情使登记土地的数量超越1600年的记录。


清朝地方层面也缺乏动力和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数量。税收定额越低,清朝地方官员实现征收目标的概率就越大,他也就越有机会展现自己"仁慈"的一面。农民当然更没有兴趣增加自己的税赋,至少从官方数字来看税赋貌似很低。但是,税赋增加对这些勉强维持生计的人群而言仍有可能产生巨大冲击。报告土地面积和土地税仅是走走形式而已。


税收示意图


土地税为何如此重要?

如前所述,土地税根据土地的质量分为很多等级。但是,土地确实有时会得到改善。税收定额不会定期增加。如果税收确实增加,通常是因为课税的土地数量有所增长。像清朝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追查土地和农产品的价格及其购销数量,对于收入不足、人手短缺的政府官员而言,即使他们想要这样做肯定也过于繁重,更何况他们还没有意愿做这些事。


以这种方式征收的土地税几乎是固定的,对农民征税也只是依据其名义上拥有的土地。这种税收体系产生了鼓励密集耕作的效果。


18世纪英国佃农示意图


就像18世纪晚期一份基督会教徒的报道提到的那样,这也许就是小型佃农拥有的土地产量远高于大地主的土地的原因。由此可见,英国也没有完善的地籍登记,或者更准确地说,根本就没有地籍登记。


但是,在我们讨论的整个时期,英国的土地税从未达到税收总收入的1/3,其重要性也迅速下降。清朝则相反,土地税在这一时期始终都是最重要的税收来源。关税缺乏效率,盐税采取包税制,这些都无关痛痒。


相反,土地税征缴的"无效率"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虽然没有人明显察觉这种影响,也未对此表示深恶痛绝。清朝的财政及金融事务在中央层面极度缺乏透明度,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此不无关系。


英国种植园地主示意图


在英国,土地税由种植园地主阶级向自身征收。他们自己管理,因而也控制了土地税的征收。消费税部门的官员征收消费税,这是此时最重要的税收。他们是专职政府官员。


原则上,地主更偏爱对土地征税,而非对消费和借贷征税,因为地主控制着土地税的征缴,而且只要他们能控制,他们就会更偏爱土地税。在实践中,其他税种和借贷很快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土地税征缴过程中,土地税征税人代表中央政府征税,而中央政府对此很少干预,土地税由地主自己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最终缴纳少量的税款。土地税评估的基础是根据估计的地租确定土地价值,而不是农产品的价值。


英镑税收示意图


结束语

与清朝相比,欧洲国家在农业税征缴方面效率极低,这实在令人惊诧。英国的土地税数额的确不大,平均而言,包括评估的其他税收,土地税总额在18世纪达到每年200万英镑,1810年至1819年年均收入达到最高的800万英镑。在一个面积仅为23万平方公里,人口仅有1300万的国家(这还包括苏格兰在内,而土地税归苏格兰所有),每年却可以征收折合600万两白银的200万英镑税收。


而在18世纪一个拥有3亿人口的清朝,即使只考虑内地十八省,人口也相当于英国的17倍,每年只能征收4000万~5000万两白银的税收,英国真的是"效率低下"吗?此外,综上所述,英国相对较少的土地税收入,是由于统治着这个国家的主要精英拥有足够的权力利用国家机器减少自己的税负,并将负担转嫁他人。这显然不是一个国家拥有弱势政府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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