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展开,具体收费标准为: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