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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例(村委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7月28日,绥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三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没收、退赔违法所得。


2016年,因国家有扶持高寒山区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政策,武阳镇双龙村支书罗某及部分村民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安排搬迁,镇政府主要工作人员答复由村民自主选址。恰巧武阳镇六王村二组决定将部分耕地及一些水淹地出售,并成立由组长刘某慧,村民刘某友、刘某海等8人组成的卖田小组,负责出售耕地价格商谈、面积丈量及土地款分配方案等事宜。罗某与双龙村部分村民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斌,要求刘某斌到六王村二组为双龙村购买避险安置地。


2017年5月,刘某斌与六王村二组卖田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合同,刘某慧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武阳镇六王村二组集体所有的1.068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1.0505亩)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刘某斌。时任六王村村主任的黄某红,明知刘某慧等村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予制止,而是代表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征收合同上签字,并要求受让方刘某斌向村里交纳土地管理费用。后为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刘某斌又将土地征收合同第一页改为土地调整合同。


经审理查明,刘某慧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共非法获利2049600元,被告人刘某斌在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出售门面地的形式向他人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基本农田达10亩以上,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慧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人刘某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黄某红作为六王村村主任,明知本村二组刘某慧等村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予制止,而是代表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征收合同上签字,并要求受让方刘某斌向村里交纳土地管理费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共犯;刘某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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