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如果注册资金结业前实缴也未缴齐(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事实上,在两个人的努力下,公司在第二年年底便实现了盈利,扣除场地成本和员工工资后,还有40万元的结余,可以直接分红。这时,小敏犯愁了:他实际已投资了12万元,而小叶只投资了4万元,他们还应该按约定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吗?如果这样分红,是不是对自己太不公平了?


在按照实缴制注册的创业公司中,合伙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约定的投资金额没有完全到位,此时,按照什么比例分红比较合适呢?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复杂,事实上有标准的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有限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条法规说明,原则上合伙人应该按照实际到位的投资金额进行分红。也就是说,小敏和小叶的分红比例分别为:40x(12/16)=30万元,40x(4/16)=10万元。


但是法规一般是在双方闹得不愉快时用来遵循的标准,现实总是更复杂,如果在处理上多点人情味,结局也许更完美。在这个案例中,小叶虽然资金未完全到位,但是作为合伙人,他在实际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就是说,在人力和时间投入方面,小叶和小敏是一样的。如果纯粹按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分红,势必会打击小叶的创业积极性。


所以,结合实际情况,为了两位合伙人能够继续高效率地合作,我们可以制订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法:给小叶提高分红加权值。这个分红加权值数量可以根据小叶实际投入的时间、精力及成果来衡量。最后小敏和小叶两位合伙人商量了下,将分红加权值定为3万元。也就是说,小敏实际的分红是30-3=27万元,小叶的分红是10 3=13万元。当然,这样分红的前提是,小叶要追缴事先约定好但未及时到位的出资。



合伙创业就像手拉手过独木桥,一个合伙人倒下了,另外的合伙人势必会受到牵连。鉴于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在创业时,我们需要考虑周全,建立股权调整机制,以做到有备无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