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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总包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责任)

怪现象:


施工甲指分包是大爷,比总承包还牛,拿着建设单位的钱,不做该做的事,干扰总承包施工的进度,不配合总包施工管理,难道就真拿他没办法了吗?




房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甲指定分包和总包之间关系不明确,特此请教


百度内容如下:


现行的建筑承包形态一般是由承担工程主体建设的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而工程其它分部、分项工程,例如机电、幕墙、精装修等,则由业主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即是社会广泛定义下的甲指分包,分包合同的签订一般是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也由业主直接支付,此种模式既不等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亦不等同于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更像是两者结合的产物,但又弱化了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


我们是总包,景观单位是甲指定的,直接与甲方签合同,支付工程款不需要经过我们总包确认,因此我们无法进行罚款约束。景观单位一直也比较嚣张,不服从管理


并且,甲方以现场景观单位不带安全帽等行为对我们总包进行处罚,说我们总包负管理责任,这样对吗?该怎么处理罚款?


看了问题的叙述,感觉发包方和总承包单位没有划分清楚管理界面,混淆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概念。


在探讨如何做的时候,先分清楚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一、先行区分本项目总包合同的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判断本文的甲指分包分部分项是否包括在合同清单及合同价内;


查询合同约定和合同清单内是否包括甲指分包项,从叙述来看,专业工程属于纯粹的甲指分包,为甲方的直接发包,合同清单和合同价不包括甲指分包项,总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实际上是总包配合费



二、判断合同价内是否包括甲指分包的管理费,即总包管理费。


从甲方以现场景观单位不带安全帽等行为对你们总包进行处罚这个处理来看,发包方认为分包属于总包管理范畴内,而判断分包是否在总包管理费的范围,一点就能判断: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发包权,是否由总包对分包单位负责拨款支付。


本文的情况也是证明了合同约定是总承包配合费。






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总承包配合费概念


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即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即:


分包单位现场施工的用水、用电费用,不适宜重新设置的,且分包单位必须利用总包单位已有临时设施及共用的设施(如:仓库、办公室、道路、围墙、堆场、垂直运输、外墙脚手架等);)


总包配合费对于总包单位而言,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何主张权力


无论合同内是总包管理还是总包配合,实质上作为总包配合分包的工作来说,由于分包单位对总包的不配合,作为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不配合等行为造成影响总包施工的行为有权进行约束。


1、项目工作群内直接反馈并@相关负责人


项目工作群内有发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各个部门的配合领导、办公室人员。


2、书面形式抄送单位诉求至发包方


把分包单位的所作所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以书面形式汇报,并把总包单位的诉求写清楚。


主张待发包方罚款的权利,因罚单开具后直接抄送发包方,并在文件内出具罚单事项、在整改限期内达到的效果及应该及时解决的问题。


3、对于发包方的不公平罚款要有态度的反馈出来


对于发包方开具的罚单以书面形式,结合合约约定进行反馈意见及处理。


罚单直接转甲指分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指分包方承担。





【结论】


为了总包项目的正常管理,总包单位对交叉作业分包单位的约束是名正言顺,无论专业分包和甲方的哪个领导或者负责人的个人关系再好,也不能出圈儿,也不能不顾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理而蛮干,哪个分包单位不服管理,现场的水、电、道路等给与他的配合直接断掉,不能客气,作为总包单位,直接根据根据《合同法》和总包合同约定的规定开具罚单并根据规定处理,让他们知道什么叫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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