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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如何做账?


导读: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财税处理,一直是会计考试中比较难以掌握的重点。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给您带来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同时还有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详情内容如下。

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如何做账?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关于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领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生产线、设备等这样的动产的,其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中,不用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如果领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厂房等不动产的基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就要作转出处理,即要计入成本中。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的相关内容,本文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详情内容希望您可以仔细的阅读下。关于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其相关的题目有很多,赶紧订购会计学堂的课程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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