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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百分之七十




多地执行中按20%税率征收

此前创投企业合伙人是如何缴纳个税的呢?


根据2000年起实施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企业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百分之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8月3创投1日新通过的个税缴纳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优惠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35%税率。


不过,多个地方政府近年来出于鼓励股权基企业税金发展等需求,往往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都是按照20%税率征收。如山西等多个省份曾出台政策,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此前,市场传言这一优惠政策将税收有变化。但9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七十议明确,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优惠政策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有利于纳税人承担较低税负

根据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从明年1月1日起,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以在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其一:既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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