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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营业执照简易注销(深圳个体户简易注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开过发票,没有报过税,一般是指只是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深圳局报到过的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简易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简易权债务清算完结。


第二、可简易注销类个体户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第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


1、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个体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深圳陈述理由;


3、公告期满营业执照20日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递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注销,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营业执照定。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注销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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