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部门信查询系统息查询显示,工商2007年3月,张某(转查询让方)与王女士(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工商局张某将法人其在博达公司出资255万元的股权以200万元转让给王女士,转让后张某不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个体户相应权利及义务由王女士承担。
庭审登记中,登记王女士对上述2007年3月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注册》提法人出异议,认为协议落款处受让方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就签字与比对样本的同一性提出笔迹鉴定。后鉴定机关向本院出具个体户的鉴定工商局意见查询系统认为,《出资转让协议》的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所签。
经法院询问工商,王女士自述其身注册份证于20查询07年丢失,也曾就身份证信息丢失情况申请属地派出所补办。同时,王女士称其从未将身份证出借他人,亦不认识张先生,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听说过博达公司或接触该公司信息人员。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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