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保个体、支付加班费等(引题)
有律师指出,由于从事实际劳动的仍是员工个人,并不能改变双方存个体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企业应依法用工(副题)
2019年10月,朱某入职江苏某服务公司从事送餐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为朱某代办个少钱体工商户注册,让其成立商务服务工作代办室,再与朱某签订《个人工作室营业执照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由朱某承包公司的配送业务。
同年12月工商注册,工商户朱某在送餐途中摔伤。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朱某于去年6月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商户其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其后,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据朱某介绍,其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排班,一天工作时间有时长达9小时。上早班或晚上10点后不忙时,需开会并将视频代办发给管理人员,不上班需向站点站长请假。而工资则由服务公司委托另外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按月发放。
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少钱起上诉。服务公司表示,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灵活用工平营业执照台,仅将相关业务发包在网站上,并不对朱某进行实际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可证明朱某是以多少个体工商户身份工商注册在平台上承接多少业务。
今年3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