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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录入要求(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应急管理 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录入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对全州领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检查内容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


第四条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双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 严格落实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梳理本级本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内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公开工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安全生随机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确保分类准确、全面覆盖、更新及时。负责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信息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确保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全部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负有监管职能的责任科室须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指导下及时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监管对象属于市场主体的,要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地址等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统筹制定应急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年度执法计划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统一随机抽查工云南省作计划。在制定计划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监管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珠行业、重点领域的检查对象,应当清单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计划需逐级上报备案。


第九条 本部门随机抽查事一项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组织进行,由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督促负有监管职能的责任科室实施。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组织进行,由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督促发起的负有监管职能责任科室牵头组织实施。跨部门统一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随机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要求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严格控制设置数量,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严格控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督促负有监管职能的责任科室根据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具体要求等,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执法力量,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起监管计划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双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装备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查询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及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预约检查时间,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录入,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一检查情况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等。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清单监管平台-云南),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抽查查。各职能科室根据监管职责,负责对其涉及事项的检查抽查及结果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将牵头开展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在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开公示。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云南省负责将牵头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在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开公示。


(三)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将牵头开展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在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开公示。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将牵头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在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开公示检查。


(五)开展其他检查的监管事项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能的责任科室负责在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抽查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检查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抽查的监管科室,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表、证据材料、线索移交材料,调查处理证明材料等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和规划信息科负责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负责将行政许可信息、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指导负有监管职能的科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和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事项十四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原标题: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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