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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企业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某公司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榕税稽处〔2021〕66号


当事人:福州筑启来私营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332G4G)。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65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8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某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6份,共计开票金额13810383.34元,税额138103.84元,价税合计13948487.1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私营企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16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13810383.34元,税额138103.84元,价税合计13948487.18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某〔年度2021〕82号


当事人:福州源古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DHXY1H)。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36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20日,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3份,金额19239820.52元,税额192398.29元,价税合计19432218.8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公司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2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19239820.52元,税额192398.29元,价税合计19432218.81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主管21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8号


当事人:福州意聚龙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3HK机关Y92F)年度。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63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主管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7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5份,开具金额9899037.9元,税额98990.3元,价税合计9998028.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1向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9899037.9元,税额98990.3元,价税合计9998028.2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83号


当事人:通优(福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BBC7XB)。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59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为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其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0份,金额8241079.57元,税额82410.8元,价税合计8323490.3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1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8241079.57元,税额82410.8元,价税合计8323490.37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7号


当事人:福建通联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A54E3Y)。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68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一、当事人基居民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6日,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常票2某年0为7份,共计开票金额17249694.372017元,税额389647.38元,价税合计17639341.7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居民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20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17249694.37元,税额389647.38元,公司价税合计17639341.75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向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国家税税务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企业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84号


当事人:福州快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B11M5J)。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20171〕58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9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某年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4份,共计开票金额9083683.02元,税额90836.88元,价税合计9174519.90元。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1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9083683.02元,税额90836.88元,价税合计9174519.90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机关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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