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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开票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司要开劳务费怎么开票)






开2.5万元的发票,交7%的管理费,不一定违法!






老实说,我在回答该问题之前,看了部分同行的答案!很多同行一看到“7%”的管理费,直接就是“肯定违法”,这个很好理解要,因为涉嫌虚开发票嘛!按照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明显,你的行为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都是虚开发票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认定,更注重标准“是否发生了真实业务”,这在近几年的法院判决案例中可以看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所以在此不做过多劳务讨论。








我要说的是,在实务中,大量存在收取管理费的情况,都违法吗?我看未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劳务费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公司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规定,咱们通过下述假设,来分析一下劳务哪些属于虚开发票、是否违法的情怎么况:






1、有2个单位,开票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其中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建筑资质,乙公司规模较大,建筑资质较高;






2、甲公司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收取动;






3、甲公司为第标准三方丙公司提供建筑劳务。






下列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并提供怎么建筑劳务,乙公司开具发票





乙公司与此项业务无关,乙公司向受票方丙公司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管理费500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这个很好理解,合同是以甲公司要与丙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也是甲公司提供的,跟你乙公司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啊,那乙公司开具发票给丙公司,肯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啊。






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公司把25000元打给了甲公司





这个也好理解,签合同的是乙公司,开发票的也是乙公司,结果资金却打给了甲公司,不符合“三流统一”原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违法!






3、乙公司与丙公司签合同、开发票,收到2500公司0元后转给甲公司





这种情况最常见,是真实的挂靠业务流程,也是目前普遍的做法,但是请注意,如果乙公司不承担建筑劳务的质量、收款等开风险,这些风险仍然由甲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也构成虚开发票的;






综上所述,如果想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经营方式是什么?管理费是否属于“挂靠经营”?






2、如属于“挂靠经营”,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谁提供劳务,确定纳税义务人;






3、必须由纳税义劳务费务人收取开具发票并收款。开票






最后说一下,在实务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定性时,首先考虑有真实业务的发生,其次会考虑“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开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因素。






另外,多说一句,你那7%的所谓管理费,以前确实高了,这两年不算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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